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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理带头私分55万

1999-01-21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周丛松

鞍钢实业发展总公司小型实业公司经理等借机构改革之机,带头私分国有资产,受到法律制裁。1月12日,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。

鞍钢实业发展总公司小型实业公司财务负责人宋某,获悉本单位要与鞍钢小型轧钢厂一车间合并,机构设置要进行改革后,便向本单位经理赵某、办公室主任韩某提议私分本单位小金库的公款。二人表示同意宋的意见。在一次有上述三人参加的班子成员会议上,赵某提议,班子会议决定,以奖金形式分掉小金库的部分公款,并确定分给赵8万元,宋某、韩某及班子其他成员每人分得3万元。另分给公司其他职工计77人每人500元至2万元不等。之后,宋又凭职权私自多分给赵经理2万元。共计分掉国有资产55万余元。案发后,赵、宋二人所获赃款被全部追回,但目前尚损失30.9万元。

赵某等人私分国有资产败露后被逮捕,检查机关以赵某、宋某、韩某私分国有资产、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鞍山市中院认定,三被告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,数额较大,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。鉴于案发后,赵、宋二人脏款已被全部追还,故予以从轻处罚。三被告有悔罪表现,故可予以缓刑考验。判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,处罚金10万元。宋某、韩某各判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,各处罚金3万元,并继续追缴韩所获赃款3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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